地方政府严禁为企业市场化融资担保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8年05月17日 10时 阅读:0
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通知要求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此外,《通知》进一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债风险。要规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