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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为他人做担保时,这两个字一定不能出现!

来源:百家号  作者:王亚梅说历史  更新于:2021年09月16日 11时  阅读:0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发现没?《民法典》规则变了!

原来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连带责任,现在则相反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了。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国内某知名的企业家(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旗下有某航空上市公司)曾经就因为在朋友的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个字,为了避免诉讼,结果就替朋友偿还了500万元的债务本息,500多万元对于这样的企业家来说,可能是九牛一毛,根本不会影响他的生活,不过这位企业家事后说:今后再也不给别人做担保了。

案例二

为了公司能够顺利借钱,某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非股东)居然在一笔4600万元月息2%的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结果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名下两套房子被依法拍卖,而且还被执行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直接倾家荡产。

因此,本文首先要提醒的是:

1、如果你要为别人提供保证担保,那么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实力,该笔债务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2、如果没有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那么想一想你是单身还是已婚?如果已婚,配偶是否同意你来担保?虽然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可能是需要用家庭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超出自己承受能力,那么请不要在保证人处随便签字,否则,你面临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4、在《民法典》还未实施的情况下,如果你一定要提供担保,请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5、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你无论如何都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其实,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或有资产而不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也仅仅是追偿而已…

本文今天就谈谈,民法典实施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为何不能出现“连带”这两个字?

《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意味着,如果你承担的 保证责任属于连带保证,那么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又不愿意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没有“连带”这两个字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实,这也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最大变更,而以往的《担保法》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究竟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的保证。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该条款,从程序意义上讲,就是通过清偿顺位先后的设定,确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之后,即仅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连带保证必须是在合同中由明确约定,否则,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免责条件不同

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最大的区别,至于其他的区别。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你要为他人提供担保,请尽量选择“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而不是“连带保证”方式,因此,在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尽量不要出现“连带”二字,否则,后果真的可能不堪设想…

就如同文章开始的两个案例,均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在《民法典》体系下,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根本不用替人还债,要知道他的朋友圈也都是有钱人,虽然可能一时拿不出现金偿还到期债务,但资产还是很多的…;而第二个案例,某房地产企业的房产还是有的,虽然房产都已抵押给银行,但是只要不破产,如果是一般保证,那么,那位财务经理最终也不会那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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